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明确从2025年12月1日起,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。
调整后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、二类、三类地区分别由2270元、2200元、2140元提高到2380元、2310元、2250元,较调整前各增长110元;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,一类、二类、三类地区分别由22.4元、21.7元、21.1元提高到23.5元、22.8元、22.2元,较调整前各增长1.1元。
一类地区包括和林格尔县等32个旗县(市、区);二类地区包括托克托县等30个旗县(市、区);三类地区包括牙克石市等41个旗县(市、区)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