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发布《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具体来看,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泰证券”)在业务开展过程中,存在以下问题:
一是内部控制不健全。部分营业部为投顾人员开通了柜台系统相关权限;部分营业部出纳从事营销活动。
二是员工行为管控不严。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测管理不到位,未将员工全部手机号纳入监控范围。个别营业部负责人免职备案不及时。
三是客户管理不到位。对投资者账户异常预警的核查不到位,部分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未核查。
四是适当性管理不到位。未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,部分客户缺少身份证有效期、风险测评结果等重要信息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七条第二款、第四十条,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